【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高校学生食堂的管理,提升我市高校学生食堂管理水平,市教育两委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材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分别简称《食堂管理办法》、《承包管理办法》、《食材管理办法》)。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文件贴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现就《食堂管理办法》、《承包管理办法》、《食材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0月19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我们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市教委基建后勤处,邮编:300074。电子邮箱:sjwjjhqc@tj.gov.cn
附件:1.《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材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12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证食品安全,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普通院校、高职院校和独立学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食堂,是指高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四条 高校是学生食堂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保障学生的就餐需求,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平价、营养健康、便捷高效的餐饮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高校应将学生食堂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学校绩效管理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全面提升学生食堂管理水平。
第七条 高校应全面加强对学生食堂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校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每年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学生食堂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八条 高校要根据学生食堂岗位职责和工作量,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为学生食堂管理、运行配备工作人员。学生数在15000人及以上的高校,按照学生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500:1的比例配备人员;学生数在15000人以下的高校,除配备膳食中心主任、副主任,采购、入库、出库等岗位人员外,再按照学生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000:1的比例配备人员。
第九条 高校后勤部门要负责学生食堂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要严格规范学生食堂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核算、监管职能;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学生食堂财务收支情况、工程项目以及处级离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国资(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做好学生食堂相关招投标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事部门要构建学生食堂人员管理梯队,做好人员选拔、交流、用工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安排,共同做好对学生食堂的协助、监督工作。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原材料采购与储存、食品加工制作与销售、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校验、食品存放与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食堂安全保卫、财务、临时停电停水停气与公共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投诉受理、日常检查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新建学生食堂规划、选址及建设应与校内其它公共设施形成较为完整的校园生活区,便于学生和教职员工就餐;学生食堂周边道路要畅通,便于人员通行和疏散。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具有合理的场地布局和工艺流程,严格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设置消防安全和应急疏散指示标识,配备燃气报警、灶前自动喷淋、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正常;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制定完善食堂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高校应制定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取供货商,对学生食堂使用食品及原材料进行统一采购。
第十五条 高校应将保障学生食堂原材料足量稳定供应纳入学校总体应急工作预案,确保原材料安全稳定供应。
第十六条 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对采购食品及原材料的质量卫生安全负责,采购食品及原材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禁止采购“三无”产品,杜绝腐烂变质食品及原材料进入学生食堂。
第十七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经营,不得无证经营,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高校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对外承包餐饮企业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入校经营,将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企业资质、社会信誉、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健康状况以及抵抗市场风险能力等作为重要选择标准。
第十九条 高校应与承包餐饮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堂管理服务、稳控饭菜质量和价格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以及上级稳控饭菜质量和价格的相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承包餐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学生饭菜质量和价格稳定以及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高校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高校应与学生食堂承包餐饮企业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制定食堂成本核算制度,要求承包餐饮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由学校后勤、财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成本核算要坚持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饭菜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量餐饮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清真食堂(清真窗口)的管理,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清真窗口)。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将学生食堂信息化建设纳入智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管,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相关要求,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灶具和节能节水餐饮设施设备,保证油烟排放达标,积极开展节水、节电、节粮宣传。
第二十五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管理,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按照相关规定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餐盒的使用,宣传引导就餐师生践行垃圾分类。
第四章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第二十六条 高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高校应将食品安全做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校园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利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建立并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围绕采购、贮存、加工、售卖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二十九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原材料采购供应、食品加工制作、备餐销售、包装储存、从业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及维修保养、餐饮具清洗消毒与保洁、餐厨废弃物处置、冷链食品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管理、环境卫生以及自检与报告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主动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公示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品种、规格、供货者的名称和经营资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提高集中用餐智慧化监管效能和餐饮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学生食堂监督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充分听取学生、教职员工在食品原料采购、学生食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高校学生食堂各功能间布局要做到相对独立,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食堂主、副食品仓库应具有完好的防鼠、防蝇、防虫、防尘、防腐、防潮、防盗、防投毒和通风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按要求加强冷链食品管控。
第三十四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及食品处理区。
第三十五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生食堂要配备专用的密闭食品留样专柜(冰箱),设专人负责留样管理。要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和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文字记录。
第三十六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及原材料采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品添加剂应专店采购、专用台账、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用量具。
第三十七条 高校应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要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第三十八条 高校应加强学生食堂环境卫生整治,做好日常卫生检查,加强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的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十九条 高校应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食品安全联动机制,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高校应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健全兼顾财政补贴能力、学校负担能力、学生承受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机制,完善相关保障措施。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饭菜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量餐饮的价格。
第四十一条 高校应根据天津市高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按照要求对原材料进行补贴,减轻食堂运行压力,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质量平稳。
第四十二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的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三条 高校学生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照《市物价局、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商〔2007〕223号)规定,执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食堂因突发公共疫情、食品原材料及用工成本大幅上涨,导致“基本伙”出现困难和亏损时,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贴。
第六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 高校应合理构建学生食堂人员管理梯队,细化职能与岗位职责,增加对现有人员岗位适应能力、业务素质培养的培训。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完善职称、职务晋升渠道,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创造良好职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六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管理教育。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高校应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岗位操作技能,促进从业人员整体服务水平提升。食堂从业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后方可上岗;高校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负责人等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四十八条 高校学生食堂应严格落实健康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如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做到在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进行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及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将个人物品带入操作加工区域;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条 高校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广泛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积极推行半份菜,鼓励按需定量、按量计价,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校园餐饮浪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 高校应加强对学生良好卫生饮食习惯的养成教育,大力倡导学生文明用餐,推动健康饮食理念入心见行,持续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第五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学生对食堂饭菜价格、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及诉求,及时向学生宣传党和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学校的优惠措施,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市场物价波动情况,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增强就餐学生与学校在食堂管理工作中的良性互动。
第五十三条 高校应重视学生食堂的餐饮文化建设,注重就餐环境的美化优化,创造健康的饮食文化,实现环境育人。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四条 高校应建立完善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对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高校党政领导应定期深入学生食堂开展调研和检查,同学生一起就餐,掌握食堂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十六条 高校要充分发挥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膳食督导委员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畅通学生与食堂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渠道,鼓励学生参与食堂民主监督,协助做好学生食堂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 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
对外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对外承包经营食堂的监管,保障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高校餐饮需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自办学生食堂就餐保障能力无法完全满足学生就餐需求时,高校学生食堂可引入社会餐饮企业进入学校承包经营。
第三条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是指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在高校校园区域内为该校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食堂经营负责人是指餐饮企业指定在所服务高校负责餐厅整体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是指餐饮企业在所服务的高校学生食堂中从事食堂管理、食材领用、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餐饮企业准入条件
第六条 餐饮企业应当充分认识高校餐饮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了解学生学习、生活规律和要求。
第七条 餐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八条 餐饮企业在其经营的学生食堂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人员配备建议见附件1。高校与餐饮企业签订合同中,应明确餐饮企业在校服务人员规模。
第九条 餐饮企业要具有从事社会餐饮经营经历达3年以上经验,且社会信誉良好,取得良好业绩。跨地区经营的餐饮企业,应熟悉天津市高校学生食堂的饮食特点。
第十条 食堂经营负责人要具有与其餐饮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对教育、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较深理解;食堂经营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餐饮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要掌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基本知识和要求,工作中严格按照餐饮行业有关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餐饮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管理、用工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障、员工培训、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各种工作规范,以及食品原材料领用,食品加工、销售,餐饮器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
第三章 餐饮企业准入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公开招标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学校要优先考虑具备下列条件的餐饮企业:
(一)具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二)具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三)具有3年以上高校餐饮经营经历,经营的学生食堂获得市、区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且获所在学校好评,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
(四)在该校经营2年以上,且表现良好的。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与中标的餐饮企业签订《高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本)》(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饮食卫生、质量、价格、服务要求及退出机制。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增加合同范本中未涉及的条款,但不允许删减合同范本中的任何条款。合同期不能超过3年,初次在该校承包经营的企业经营合同期不能超过1年。合同期满后,学校要进行新一轮招标。
第四章 餐饮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餐饮企业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所经营学生食堂工作负全面责任,餐饮企业经营盈亏自负。
第十七条 餐饮企业对学校食堂固定设备、设施要合理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损毁和破坏。未经校方允许不得私自改装食堂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 餐饮企业要实行饭菜价格成本公开,全面接受学校的监督。饭菜价格的确定及调整须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涨价;毛利率控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菜肴统一定价,明确标价,质价相符。
第十九条 严禁进行任何方式的转租、转包和分包。窗口供应一律使用校园卡收费,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现金。餐饮公司应提供对公账户,供学校进行营业额结算。
第二十条 餐饮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教育、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学校、餐饮行业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餐饮企业要建立台账管理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流程;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食品成品要实行留样制度;不允许加工出售凉菜;不允许加工出售豆角和韭菜等不宜在高校学生食堂出售的菜品。
第二十二条 餐饮企业为就餐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和存放,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二十三条 餐饮企业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制度;经营多个学生食堂的餐饮企业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巡检制度,并做好检查、巡检记录和存档。
相关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第二十四条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培训,规范操作和使用设备,并做好厨房烟囱、排油烟管道的清洗工作,保证清洁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承包经营清真食堂的企业要加强管理,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满足少数民族学生的饮食需求。
第二十六条 餐饮企业使用食材应由学校进行统一采购,不得私自采购。
第五章 餐饮企业的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餐饮企业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其思想健康稳定和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员工上岗要统一着装,热情服务。
第二十八条 餐饮企业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承担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合法有效身份证,无不良记录,并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三十条 餐饮企业应依照规定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新员工须进行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餐饮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好用工关系,为员工办理相关保险,保障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用工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十二条 餐饮企业要有明确的从业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每月将人员工资表上报学校。
第六章 餐饮企业的退出
第三十三条 合同到期,校方与餐饮企业自然终止双方合作,并交接清楚。
第三十四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视为非正常情况退出: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订的《高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校方工作,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发生就餐者食物中毒,或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就餐人员不满而发生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的;
(五)拒绝执行学校要求的各类整改,或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经营行为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在学期中途无故停止营业的;
(九)学校日常检查中,发现两次出勤人数少于合同约定在校服务人员数90%的;
(十)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十五条 餐饮企业正常退出或非正常退出后,均自身承担其在校经营期间的盈亏。
第七章 学校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监督考核办法,落实各级政府及教育、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对食堂工作的各项要求。履行对引进餐饮企业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其遵守国家、天津市有关学校食堂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饭菜质量、价格基本稳定,保证学生食堂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学校领导、监管部门、食堂三级管理机制,学校后勤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学生食堂监管职责;成立伙委会等学生组织,组织引导学生参与学生食堂民主管理;鼓励学校引进第三方或相关行业组织对学生食堂经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食堂(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制度,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杜绝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餐饮企业的成本监管,定期对餐饮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理;定期审核餐饮企业提交的工资发放表,核对实际出勤人员、领取记录等;每年对餐饮企业经营成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加强监管。
第四十条 学校要加强餐饮企业的人员监管,督促餐饮企业规范用工;定期对餐饮企业在校服务人员数进行核查,实际服务人数小于合同约定数的90%时,对餐饮企业进行警告;出现两次此种情况时,可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九)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对餐饮企业使用的水、电、气等能耗进行单独核算,定期收取费用。餐饮企业使用的其他校方资源,如住宿等,学校也应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对学生食堂餐饮设备的配置和更新、建筑物维修改造以及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购置和运行等费用进行投入,并单独核算,不得由经营企业投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引进优质餐饮企业进校服务的同时,应努力为餐饮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建立竞争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学校、学生和企业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天津市普通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和独立学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材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材料(以下简称“食材”)供货商选取、价格比对、出入库管理、质量把控、货款结算等工作,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高校餐饮需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材主要包括主食、鲜肉、冻品、蔬菜、副食调料、面食、豆制品、禽蛋、水产、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等。
第二章 采购要求
第三条 高校学生食堂食材供货商应通过招标方式产生,各高校根据自身实际,将食材进行归类招标,每类食材供货商原则上不超过3家,一次招标服务期不得超过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第四条 高校在招标前应对投标企业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质、食品安全、抗风险能力、索证索票、经营管理、员工素质、配送时间、配送车辆、货物品质、货物价格、仓库环境卫生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高校应建立食材供货商日常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国资(招标采购)、后勤、财务等部门和人员对供货商的食材质量、食材价格、服务质量、合同执行情况、承诺兑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签合同和取消供货资格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高校应建立食材供货商准入、退出机制,与中标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将严禁进行分包转包、严禁供应过期变质食材、严禁供应超合同范围食材等内容以及违规惩罚措施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
第七条 高校严禁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食材采购议价机制,根据食材品类确定议价周期、调价依据、议价程序。
第九条 高校应建立食材询价机制,定期选派专人到农贸批发市场、居民区菜市场、超市等地进行询价,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或通过网络方式对食材价格进行调研。及时掌握食材的市场零售和批发价格,判定供货商食材报价的合理性。
第十条 高校应建立食材稳价机制,当食材价格短期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适时启动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对食材进行价格补贴,保障饭菜价格稳定。
第四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应对所有食材进行统一采购,有条件的高校要建立集中库房,对食材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食材采购、验收入库、出库等重点岗位应分人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由校方聘用,并定期进行轮岗。
第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食材验收把关机制,验收人员核验供货商送达食材的品质、数量、规格、品牌、出厂地、有效日期等,做好相关食材索证索票管理。所有食材统一验收入库后,各食堂再进行领用。
第十四条 高校应建立食材库存管理办法,通过电子库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食材的进销存台账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应加强对食材出库的管理,做好领用、核销、质量查验工作,并由出库管理人员和领用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高校应加强对食材出入库的日常巡检,并建立监管台账。
第五章 货款结算
第十七条 高校食材采购应取得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八条 高校学生食堂食材采购货款应由财务部门通过对公转账方式统一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高校财务部门应对学生食堂采购明细进行备案并定期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天津市普通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和独立学院。
第二十一条 学生食堂用一次性餐具等低值易耗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
背景介绍
背景介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高校学生食堂的规范性指导,提升我市高校学生食堂的精细化管理能力,市教育两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材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文件主要针对学生食堂管理的组织管理、基本要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保障措施、从业人员管理、食材管理、宣传教育、监督与检查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文件印发后,将有利于提升我市高校学生食堂管理水平,保障学校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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